西藏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留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第9号令《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和藏大字〔2009〕34号《西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学校短期学习和进修的留学生,来校进修学习的港澳台以及外籍藏胞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
(一)公平、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留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三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 取消学习资格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例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旷课达10学时至15学时者;
(二)擅自离校,但无旷课行为者;
(三)歧视、侮辱不同宗教信仰、生活习俗者;
(四)不遵守留学生楼会客制度,强行带无证件客人进入房间者;
(五)擅自调换住房、私自占用其他房间家具者;
(六)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制造噪音,扰乱公共秩序者;
(七)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暖气等电器设备者;
(八)有意损坏校园建筑物,他人财物,破坏教室、宿舍及通讯线路等设施,情节较轻者。
第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例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乱砸东西者;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情节较轻者;
(四)酗酒、打架、晚归者;
(五)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情节较轻者;
(七)旷课达16学时至20学时者;
(八)调戏、侮辱、猥亵异性或其他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
第七条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例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取消学习资格的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并给予被判处管制、拘役者;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释放者;
(三)利用网络、媒体公开散布和发表攻击我国内政的言论者;
(四)在校内师生中和社会上传播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旷课累计5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2周以上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吸毒、注射毒品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留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警告处分的,由留学生管理科研究做出处分决定,经留学生部主任签发生效,处分决定(一式二份)及相关材料同时存档备案;
(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留学生管理科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和调查材料报留学生部,经留学生部领导审核,分管校长签发后生效,严重警告处分将在全体留学生中公布;
(三)对给予取消学习资格处分的,由留学生部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同时留学生部负责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外事办和拉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留学生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曾因类似问题受过处分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凡被取消学习资格的留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学校的权利义务。由拉萨市公安局注销该学生的居留许可证。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的半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和公安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离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藏大学留学生部负责解释。